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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351号

(15)民2351号原告郭友与被告水立方养生馆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某,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某名媛美容美体养生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351号原告郭某。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某名媛美容美体养生馆(以下简称某某某养生馆)。经营者王某。委托代理人万某、郭某某,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某某养生馆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某某某养生馆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35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某某某养生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某某某养生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君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