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351号原告郭某。被告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某名媛美容美体养生馆(以下简称某某某养生馆)。经营者王某。委托代理人万某、郭某某,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郭某与被告某某某养生馆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某某某养生馆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235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某某某养生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某某某养生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艳君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