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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3658号

恩施市宏迈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美华、岳小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宏迈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刘美华,岳小云,恩施山寨皮革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658号原告恩施市宏迈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吴艳丽,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明峰(特别授权),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美华,男,生于1954年7月22日,汉族,住恩施市。被告岳小云,女,生于1957年5月10日,汉族,住湖南省新卲县。被告恩施山寨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解放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753401212P法定代表人刘美华,公司董事长。原告恩施市宏迈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告刘美华、岳小云、恩施山寨皮革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保全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告恩施山寨皮革有限公司的账款464万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宏迈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际华三五一四制革制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恩施山寨皮革有限公司的账款464万元,暂不支付。(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 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