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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字第00298-3号

李先树与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先树,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字第00298-3号

申请执行人:李先树。

被执行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

法定代表人:孙连楷,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刘泽臣,该××总经理。李先树与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皖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北京中翔华威科技有限公司、烟台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蚌执字第002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昌米

代理

审判员  许 翔

代理

审判员  张树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巧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