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082号罪犯黎成诚,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清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清新法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成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黎成诚退出赃款人民币128000元,予以发还被害人。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黎成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成诚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400元,未退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黎成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黎成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循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