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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7916号

原告万从雄与被告肖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从雄,肖凯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916号

原告:万从雄,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凯英,女,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万从雄与被告肖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万从雄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万从雄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 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