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916号
原告:万从雄,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凯英,女,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万从雄与被告肖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万从雄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万从雄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卫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梁 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