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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739号

连四海与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陈东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四海,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陈东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739号申请执行人连四海,男。被执行人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陈东明,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本院依法查询,本案被执行人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陈东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连四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州怡佳联合贸易有限公司、陈东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连四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现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