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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财保33号

青岛北辰端拱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青岛加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北辰端拱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加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财保33号

申请人:青岛北辰端拱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区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春光,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啟亮,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青岛加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xxxxx。

法定代表人:周华,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青岛北辰端拱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加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重庆路支行、建设银行青岛市南支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依法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2016年8月19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北辰端拱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加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重庆路支行、建设银行青岛市南支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葛洪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