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涛,居民。被执行人王树江,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涛与被执行人王树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债务较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2000000元,短期内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7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兰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