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983号申请执行人沈雷。委托代理人刘佃军,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中林。申请执行人沈雷与被执行人葛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葛中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雷人民币6561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葛中林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沈雷的申请,本院2016年8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中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中林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许传恒执行员 宗善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