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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983号

沈雷与葛中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雷,葛中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983号申请执行人沈雷。委托代理人刘佃军,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中林。申请执行人沈雷与被执行人葛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葛中林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雷人民币6561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葛中林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沈雷的申请,本院2016年8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中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中林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许传恒执行员  宗善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晓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