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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执694-1号

淮南市双裕工贸有限公司与尹若平、陈灯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南市双裕工贸有限公司,尹若平,陈灯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694-1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双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0816774L(1-1)。

被执行人:尹若平,农民。

被执行人:陈灯先,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0406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尹若平、陈灯先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 刚

审判员 张海伦

审判员 梁国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