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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588号

申请执行人罗仲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仲怀,谭永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罗仲怀,公民身份号×××。被执行人谭永新,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罗仲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云华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46000元、案件受理费1610元、执行费2090元,共计1497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5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我院申请恢复该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琛

审判员 杨润光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