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4民初6244号

王山、王立军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山,王立军,程德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6244号原告王山。被告王立军。第三人程德利。

原告王山与被告王立军、第三人程德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王连永

代理

审判员  郭建红

人民陪审员  郭玉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长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