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6244号原告王山。被告王立军。第三人程德利。
原告王山与被告王立军、第三人程德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王连永
代理
审判员 郭建红
人民陪审员 郭玉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长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