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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终596号

熊××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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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终596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于天津市。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熊××熊××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2016)津011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缴案赃款88988元于判决生效后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天津辰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撤回上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刑初1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建军

审 判 员  邓俊岭

代理

审判员  张春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 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