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798号
申请执行人: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雷某
被执行人:冯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孟某某
被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甲
被执行人:张某乙
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雷某、冯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雷某、冯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雷某、冯某某、李某某、孟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名下无存款,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士伟
审判员 徐 霞
审判员 张延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