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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3355号

郑秀瑜、郑培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秀瑜,郑培焜,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355号申请执行人郑秀瑜,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郑培焜,男,199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南,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102室。法定代表人赖树松,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勇清,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郑秀瑜、郑培焜与被执行人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思民初字第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439401.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黄明辉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33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黄伟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