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12民初4641号

袁建明与陆海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建明,陆海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4641号

原告:袁建明。

被告:陆海健。

原告袁建明与被告陆海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袁建明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倪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