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22执199号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定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坤健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9210.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定海无履行能力,经到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22执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石义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乐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