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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1690号

钟飞与吕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飞,吕荣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民初1690号

原告:钟飞,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吕荣荣,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钟飞与被告吕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荣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吕荣荣立即偿还借款25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09年11月12日,吕荣荣向钟飞借款2500元。借款后,经钟飞多次催收,吕荣荣至今拒不归还借款。吕荣荣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钟飞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原件一张。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1月12日,吕荣荣向钟飞借款2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主要内容为“兹向钟飞借来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借款后,经钟飞多次催告,吕荣荣至今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吕荣荣向钟飞借款,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该《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借款后,吕荣荣未按约定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钟飞要求吕荣荣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吕荣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吕荣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钟飞借款25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荣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爱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丘宇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