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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678号

余维军与周校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余维军,周校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678号

原告:余维军。

被告:周校岳。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维军诉被告周校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维军在案件受理后,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维军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景赞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