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保636号之一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靳祖明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安合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财产保全金额为100000元,并提供自有资金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靳祖明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予支付。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