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502号原告田恒照。被告田道花。被告田志强。被告田怀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恒照、田道花诉被告田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轿车一辆,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在昌乐县交警大队的鲁V×××××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佟文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郄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