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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樊城执字第1532号

郭乐乐与马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乐乐,马策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樊城执字第1532号申请执行人郭乐乐,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马策,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乐乐与马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乾向东

审判员  许 璐

审判员  周光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奥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