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457号上诉人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叶家山村第三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堂华,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诉讼代表人王春荣,女,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诉讼代表人陆玉琼,女,汉族,1965年1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上诉人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叶家山村第三村民小组因诉四川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5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叶家山村第三村民小组上诉称:一审裁定逻辑混乱,有悖基本法理。四川省人民政府已构成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具有可诉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四川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限期对该组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复议决定。在本院审理期间,四川省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了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上诉人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凤红
审 判 员 谢胜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成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晴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