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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执他2号

张建明等与张学梓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明,张学梓,XX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执他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明,男。委托代理人张攸东,冷水江市新亮剑法律服务所法建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学梓,男。被执行人XX芳,女。申请执行人张建明与被执行人张学梓、XX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5日作出(2011)冷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张学梓、XX芳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张建明本金387680元。判决生效后,张建明于2011年12月25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以(2012)冷法执初字第160-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学梓所有的位于冷水江市金竹山乡麻溪村8组的煤坪征收款40万元整,但现征收款已到位,却一直未予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冷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由新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新化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俨

审 判 员  陈 辉

审 判 员  肖祥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刘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