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3民初7028号

张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702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杨福丽,山东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琛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