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刑初85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辩护人徐善明,上海致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6〕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辩护人徐善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10时52分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牌号为“浙F9XX**”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区亭枫公路快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亭枫公路X公里处,在向慢车道变道准备向南右转弯过程中,恰遇被害人杨卫东驾驶牌号为“沪DHXX**”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亭枫公路慢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杨卫东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31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顾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顾某某报警并等候在事故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案发经过、被告人前科资料,被害人家属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顾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有赔偿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次犯罪情节、性质,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前判缓刑二年的判决,连同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顾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舒平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尹卓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