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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执恢111号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大朋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敦化市。法定代表人高广岌,主任。被执行人王大朋,男,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大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3)敦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 此 通 知执行员  杨武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