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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刑初850号

许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刑初850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22岁,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6)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萍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至23日间,被告人许某某受他人(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指使至本市湖里区、思明区以及集美区等地,使用“伪基站”向他人发送诈骗短信42393条。同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本市思明区莲前西路金鸡亭路段附近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其处提取了“伪基站”设备1套、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手机3部、电池1个、电池充电器2个、天线2根等,现均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手机通话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QQ及短信等聊天记录、厦门市无线管理局关于“伪基站”设备的检查意见、电子数据检查报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向他人发送含有虚构事实内容的短信42393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利用发送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予酌情从重处罚。其实施诈骗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罚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伪基站”设备、中国建设银行卡、手机、电池、电池充电器、天线等,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双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林 翰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第五条第二款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