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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745号

陈银与叶锦全、林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银,叶锦全,林旭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陈银,男,197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叶锦全,男,1973年9月8日生,畲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旭云,女,1977年4月8日生,畲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银和被执行人叶锦全、林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锦全、林旭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30万元欠款及其利息、诉讼费和执行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记录,在房产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6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曦

审判员 刘瑞方

审判员 苏锦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