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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6执282号

执行案件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寿德,柳用连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李寿德,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柳用连,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寿德依据已生效的(2016)黔0526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3686元,执行费为255元,合计23941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柳用连于2017年1月30日前全部还清,该案和解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526执2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敏德

审判员  邓 凯

审判员  李明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