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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612号

郑州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州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根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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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艳芳,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根,男,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李根履行欠款37.85万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李根履行欠款37.85万元的义务,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张东旭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执行情况告知郑州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尚有37.85万元未执行到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执行情况告知郑州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尚有37.85万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3执6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天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根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爱平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陈鹏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