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刑字493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磊,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11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4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4月2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6)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磊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马磊谎称自己要接手经营一家洗车店需短期使用大量现金为由,以自己车辆为抵押,通过朋友陆炎找到被害人陈某1、陈某2借款,被告人马磊以自己抵押分期付款购买的豫R×××××本田雅阁车做为抵押骗取陈某1和陈某2的信任,向陈某2借款8万元,向陈某1借款7万元。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马磊到南阳驰诚汽车租赁公司新华店租用车牌号为豫A×××××黑色别克凯越轿车一辆,谎称该车为其叔的车辆,称其洗车店需维修车辆进货用款,将该车抵押给陈某2借款40000元。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马磊在南阳驰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皖L×××××宝马轿车一辆,2014年9月20日,被告人马磊在南阳驰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豫P×××××迈锐宝轿车一辆。2014年9月底,被告人马磊称其父母要见其购买的本田轿车,谎称从南阳驰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豫P×××××迈锐宝轿车和皖L×××××宝马轿车是自己购买的未过户的车辆,以此为抵押将自己的本田雅阁轿车换回。被告人马磊将钱借来后用于自己偿还债务、日常消费及支付部分租车费用等挥霍一空。2014年10月24日借款到期后,马磊因无力偿还,便再次通过陆炎找到陈某2称再用款两个月,如不能及时还款便用抵押的别克车抵押还款。2014年11月18日,因陈某1多次催要还款,马磊无奈之下便将其本田雅阁车抵押后从朋友处借款90000元先归还陈某1和陈某2借款的部分本金及利息,称剩余116600元借款再使用一个月,如不能及时还款便用抵押的宝马车抵押还款。11月23日,马磊因无力偿还欠款,便预谋到南阳驰程汽车租赁公司再次租用路虎车抵押借款还账,被南阳驰程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马磊被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以下证据:1、被告人马磊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2、陈某1的陈述;3、证人陆炎等人的证言;4、租车合同;5、身份证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马磊谎称自己要接手经营一家洗车店需短期使用大量现金为由,以自己车辆为抵押,通过朋友陆炎找到被害人陈某1、陈某2借款,被告人马磊以自己抵押分期付款购买的豫R×××××本田雅阁车做为抵押骗取陈某1和陈某2的信任,向陈某2借款8万元,向陈某1借款7万元。2014年9月24日,马磊到南阳驰诚汽车租赁公司新华店租用车牌号为豫A×××××黑色别克凯越轿车一辆,谎称该车为其叔的车辆,称其洗车店需维修车辆进货用款,将该车抵押给陈某2借款40000元。2014年9月19日,马磊在南阳驰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皖L×××××宝马轿车一辆,2014年9月20日,马磊在南阳驰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豫P×××××迈锐宝轿车一辆。2014年9月底,马磊称其父母要见其购买的本田轿车,谎称从南阳驰诚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豫P×××××迈锐宝轿车和皖L×××××宝马轿车是自己购买的未过户的车辆,以此为抵押将自己的本田雅阁轿车换回。马磊将钱借来后用于自己偿还债务、日常消费及支付部分租车费用等挥霍一空。2014年10月24日借款到期后,马磊因无力偿还,便再次通过陆炎找到陈某2称再用款两个月,如不能及时还款便用抵押的别克车抵押还款。2014年11月18日,因陈某1多次催要还款,马磊无奈之下便将其本田雅阁车抵押后从朋友处借款90000元先归还陈某1和陈某2借款的部分本金及利息,称剩余116600元借款再使用一个月,如不能及时还款便用抵押的宝马车抵押还款。11月23日,马磊因无力偿还欠款,便预谋到南阳驰程汽车租赁公司再次租用路虎车抵押借款还账,被南阳驰程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马磊被当场抓获。另查明,被告人马磊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6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磊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2、陈某1的陈述;证人陆炎等人的证言;租车合同、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磊当庭认罪,且部分赃款已退赔,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4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马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燕平、陈春平人民币11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文军
人民陪审员 杜德文
人民陪审员 闫宏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冉 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