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728民初2169号

李孝民与艾宝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孝民,艾宝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8民初2169号原告李孝民,农民。委托代理人蒋新运,东明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宝华,农民。

原告李孝民与被告艾宝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闫宪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孝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新运、被告艾宝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孝民诉称,被告艾宝华是包工头,在农场给人建房,艾宝华将其承包的三个建房工程中支建筑模板的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结束后,原告共应得工程款60000多元,但艾宝华仅支付了42000元,尚欠原告18000多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艾宝华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艾宝华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元。

被告艾宝华辩称,不能完全说我是包工头,我和原告是经过原告亲家介绍认识后给原告亲家盖房子,我和原告是共同合作关系,是原告亲家艾来福雇佣原告干活。建房时说建两层,我和原告协商木工每平米43元,后来经原告和其亲家协商又盖了第三层,价格按照每平米48元计算。我平常包活盖两层平面价格是每平米170元,盖三层加斜面是每平米200元。原告所的18000元工程款不完全正确,如果原告亲家不承认,我也没办法。房子是去年10月份建完的,一般情况下房子建好房款结清,原告亲家欠我建房款,原告也给我打电话说过把账兑了。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左右,原告亲家艾来福建房,艾来福与被告艾宝华协商,房屋由被告艾宝华承建,建房工程款按照每平米170元计算。原、被告经艾来福介绍认识,原告李孝民与被告艾宝华经协商约定,由原告李孝民负责房屋建造过程中的支建筑模板工程,价格每平米43元,支建造模板的工程款包含在房屋建造款每平米170元内。房屋建造过程中,由最初设计的两层更改为三层,原告支建筑模板的工价变更为每平米48元,被告主张建房的层数更改是原告与其亲家艾来福协商的,原告主张是原、被告与艾来福共同协商的结果。另查明,2016年6月17日,艾宝华在大屯综治调解中心的笔录中认可,其承包了艾来福的建房工程,艾来福尚拖欠其工程款。其将给艾来福建房中支建筑模板的工程转包给原告李孝民,目前尚欠李孝民支建筑模板工程款18000余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艾宝华承包艾来福建房工程,原告李孝民从被告艾宝华处分包了建房工程中的支建筑模板工程,被告艾宝华拖欠原告李孝民工程款18000余元,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艾宝华对其拖欠原告李孝民的工程款,应当依法支付。对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原、被告均认可系18000余元,原告主张18000元,对于多余部分未予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艾宝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孝民工程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宪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