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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1429号

邓彬诉游元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邓彬,游元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1429号原告邓彬,男,生于1974年12月0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元超(特别授权),邻水县鼎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游元棋,男,生于1974年02月12日,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住所地:广安市莲花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白泓。

原告邓彬诉被告游元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邓彬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减半收取1955元,由原告邓彬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凤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