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04执789号之七

王金娟与岑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娟,岑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4执78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王金娟,女,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公民身份号码×××268X。

被执行人:岑XX,又名岑旭,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37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娟与被执行人岑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按执行标的划拨了被执行人岑XX的银行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颖刚

审判员  谭以玲

审判员  吕凤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权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