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096号
原告:盛泉力,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泽源,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瑞瑞,女,回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成,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泉力诉马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盛泉力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泉力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泉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原告盛泉力负担。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