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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2096号

盛泉力与马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盛泉力,马瑞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096号

原告:盛泉力,男,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泽源,河南崔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瑞瑞,女,回族,1987年5月1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成,河南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盛泉力诉马瑞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盛泉力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泉力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泉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由原告盛泉力负担。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