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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676号

雷腾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雷腾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76号被执行人雷腾飞,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雷腾飞罚金一案,依据本院(2014)卢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雷腾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执67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段宇飞

审判员 郭新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