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93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东段路南负责人王云升,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存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胜东,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赵则华,农民。被执行人刘汉学,农民。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则华、刘汉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至今无音讯,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商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振良
审判员 李 超
审判员 侯福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长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