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193号
申请执行人:许波
被执行人:黄黎明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罗民初69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5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决定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并予以冻结扣划。现尚有70000元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征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求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