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2民初353号原告贺某某,女,山西省交城县人。被告安某某,男,山西省交城县洪相乡人。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1996年农历正月二十六举行了婚礼,进入婚姻共同生活,于1997年2月13日生下女儿安荣,现在榆次上大学,已经成年,1998年生下儿子安虎,现退学在外打工。于1998年8月17日在洪相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婚后于2013年购买位于交城县天宁镇某某小区7单元8层的两套房屋,在装修期间向娘家借款2万元,原被告双方都知道,至今未还。经过夫妻20多年的共同生活,发现双方婚前了解不全面,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不管家里的任何事情,不负责任,被告不能体贴原告、知冷知热,暖心话太少,双方无法沟通,长期吵架,缺少共同语言,在2015年正月十五日早上7点左右,原告亲自逮住被告从第三者家中出来,自以后被告对原告更是不管不顾,一年多也不给原告生活费。为了两个孩子有个完整的家,原告多年来委屈求全,忍辱负重,小心翼翼的和被告经营这个家,现在被告对婚姻不忠和家庭暴力的行为已导致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已没有和好的可能。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可以继续生活,只要不离婚,原告提出的任何条件我都答应。而且女儿和儿子都还没有成家,为了孩子们,我不愿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1996年农历正月二十六举行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于1998年8月17日在洪相乡政府领取结婚证。1997年2月13日生女儿安荣,现在榆次上大学,已经成年,1998年农历4月初9生儿子安虎,现退学在外打工。原告称,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但是被告只是给其零花钱,其他什么事情都不与原告说,不负责任,儿子安虎四岁后,因为被告在外有第三者,经常与其发生争吵。而被告声称原告所说不是事实,婚后家里的一切都是其负责,原告所说的第三者的事也不是事实,今年农历2月份左右原告离家时,他们二人也并没有吵架,原告自己就离家走了。庭审中,被告表示希望原告回家,只要原告回家,原告的一切条件都答应。本案经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还生育有两个子女,婚后虽然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互敬互爱,还是有和好的可能的,故应以不离婚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 雪 峰
审判长 高亚萍
人民陪审员张竹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成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