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1954号
原告:李国兴,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务农,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被告:邵武市绿晟源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5332800,住所地:邵武市卫闽镇谢坊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兴与被告邵武市绿晟源生物质颗粒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兴撤回起诉。
审判员 危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丽妹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