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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7925—7928号

佛山市卓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卓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7925—792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卓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2171363E。被执行人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组织机构代码:75786151-5。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833、835、836、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清远市蓝谷陶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150946.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颜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展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