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24、866号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吴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中环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江开庭,总经理。
被告: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法定代表人:江开庭,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开庭。
被执行人:李红英,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民二初字第02147、0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工业路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六裕房第4175898号、4175901号、41759**号);
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六安亿科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使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