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3019号
原告:王瑞增,1953年10月12日生,住平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兰,住平泉县。
被告:平泉县平泉镇红山嘴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孙平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增与被告平泉县平泉镇红山嘴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王瑞增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瑞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王瑞增负担。
审判员 吴瑞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铭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