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财保35号申请人李卉,女,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退休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梁盛,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鄂前旗教育幼儿园教师,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李卉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称,2015年8月3日被申请人因向申请人购买房屋欠款7.68万元,此款约定于2016年8月3日前偿还1.5万元,五年内还清,有关此事有被申请人所立欠条一支予以证实,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未果。鉴于上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贵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梁盛在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账号为×××)予以冻结。申请人李卉就上述请求事项,自愿用特木尔巴图所有的位于鄂托克前旗玛拉迪东街东街丽景苑A区5-2-303室的房产(房权证号为×××)为此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1、对被申请人梁盛在鄂托克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账号为×××)予以冻结,冻结方式为部分冻结,冻结金额为1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8月30日);2、对申请人李卉提供抵押担保特木尔巴图所有的位于鄂托克前旗玛拉迪×××的房产(房权证号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2016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查封期间内停止对以上房产办理变更、抵押、担保等手续;保全标的15000元,应交纳保全费17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美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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