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606号原告闫某。被告霍某。本院受理原告闫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霍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蒋 政
审判员 李荣兴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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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606号原告闫某。被告霍某。本院受理原告闫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8月30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对被告霍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蒋 政
审判员 李荣兴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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