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4964号
原告:袭某某(曾用名袭祥昕),男,生于1990年12月1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被告:孟某某,女,生于1993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
原告袭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孟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5月份,被告孟某某未经我同意,将吉利轿车交与第三人抵顶第三人债务,俩人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另外,被告孟某某向他人借钱,债主经常上门催债,导致我无法正常生活。2015年10月28日,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俩人未能和好。期间,被告孟某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现已怀有身孕六个月,其不守妇道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我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孟某某离婚;原告孟某某返还我彩礼款66800元及金首饰三件(价值8000元)。被告孟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5月份,因被告孟某某将结婚时其父亲为其购买的一辆轿车,给其姐夫顶账等原因,原被告产生矛盾,并于2015年10月份开始分居。原告袭某某于2015年10月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其于2016年7月份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原告袭某某向法庭提交了(2015)章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未处理好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告袭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袭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袭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2015)章民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书中已认定,婚前原告袭某某给付被告孟某某彩礼款62800元及金首饰三件。因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根据法律的规定,彩礼应适当返还。本院结合本案的案情,被告孟某某应返还原告袭某某彩礼款40000元为宜,原告袭某某要求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孟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其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袭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
二、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袭某某彩礼款40000元。
三、驳回原告袭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义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