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862号
原告:姜兴平,农民。
被告:代兰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兴平与被告代兰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兴平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兴平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姜兴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