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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2862号

姜兴平与代兰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兴平,代兰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2862号

原告:姜兴平,农民。

被告:代兰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兴平与被告代兰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兴平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兴平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姜兴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