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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298-1号

杨胜才与被执行人冯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胜才,冯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298-1号

申请人:杨胜才

被执行人:冯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胜才与被执行人冯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将被执行人冯艳在本院的执行款7412元依法提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通中民一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成帛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