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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恢37号之三

宋成民与古进共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成民,李仪,曹莉,古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恢3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宋成民、李仪、曹莉等44人。

被执行人:古进,男,住雅安市雨城区。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共有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已立案,案件正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共有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力

审判员 张晓阳

审判员 刘海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潇潇 来自: